因保險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時未盡到詳盡的說明義務,雖然合同里有免責條款,但保險公司最終還是得理賠。
2002年5月9日,司機路某駕駛貨車為沈陽一家飼料公司運送豆子。當車行至該公司倉庫門前時,隨車卸貨的裝卸工吳某按路某要求上車舉電線。此時,車輛前行入庫,躲閃不及的吳某被擠在車與車庫門之間,造成其腰椎骨折。
隨即,吳某將路某告上法庭。法院判決,路某支付吳某醫藥費、傷殘補助費等計1.6萬余元,精神賠償金5000元。路某認為自己買了第三者責任險,而出事時正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會替他賠償損失??陕纺橙f萬沒有想到,保險公司依據免責條款拒賠。保險公司認為,路某在保險合同上簽了名,應知道“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不在此保險范圍內”是免責條款,他們已盡到說明義務。
但是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保險人必須向投保人就保險合同的內容、術語、目的以及適用等作出明確說明,否則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該明確說明除需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還要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保險公司僅憑在保險單上明示,不足以證明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故保險公司主張免責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同時認為,路某忽視行車安全,對此次非道路事故負全部責任,保險公司據此可免賠20%。法院最終判定保險公司賠償路某事故款1.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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