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險>保險資訊>行業動態

保險公司標注責任免除條款是否生效,保險的免責事由成立嗎?

上期保險講堂就新《保險法》引入的“不可抗辯條款”進行了簡要闡釋,本期保險的法律專家將繼續聯合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分析新《保險法》中與客戶同樣密切相關的責任免除條款。

基本案情:2005年8月,李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雙重關愛重疾險》,身故保險金為5萬元。保險公司對該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分作了加粗和添加方框的標示。2006年9月,被保險人出險。2006年10月,受益人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該事故屬于責任免除事項為由拒賠。受益人不服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認為保險公司沒有告訴自己該事項拒賠。與受益人看法相反的是,保險公司認為自己已經對免責條款做出了明確說明。由于雙方不能協商達成一致,受益人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理賠金5萬元。法院查明,投保人李某與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分作了引人注意的標示。適用修訂前《保險法》的判決結果: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綜上,法院于2007年2月判決認定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條款有效,保險公司不需要支付理賠金。適用新《保險法》的可能判決結果:在修訂前《保險法》的條件下,法院做出以上判決。

那么,在新法的框架下,又是怎樣的結果呢?新《保險法》第17、19條規定,保險公司在條款上作標示的行為并不能代表保險公司履行了“明確說明”的義務。保險公司還需要對“免責條款”的內容另行向投保人做出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的法律專家認為,若該案件發生在2009年10月以后,依照新《保險法》第17、19條的規定,若本案中的保險公司沒有其他證據用以證明其向投保人另行說明了“免責條款”,則保險公司可能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新法規定的意義:新《保險法》考慮到投保人在保險專業知識上的弱勢地位,為充分保護投保人的知情權,該法增添了保險人在明確說明方面的責任。由于保險公司需要舉證證明其除了在保險條款上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之外,還需要證明其對責任免除部分單獨向投保人作了說明。保險的法律專家認為,新《保險法》比較有效地解決投保人由于專業所限,看不懂保險條款的擔憂。此舉加強了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保護。這對促進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通俗化及銷售說明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促進保險公司和廣大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和諧關系也具有重要意義。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上一篇:農村醫療保險怎么報銷?醫療保險農村怎么報銷?
下一篇:投保三原則,投保少花錢
相關文章
查看更多
同類文章
查看更多
  • 什么是長期護理保險?商業長護險... 2026-04-30
  • 車損險是否有必要購買?不同用車... 2026-04-29
  • 藍醫保中高端2026全面升級!可賠... 2026-04-23
  • 商業險包括哪些險種?商業車險和... 2026-04-14
  • 交強險怎么查詢?免費查詢渠道匯... 2026-04-14
  • 第三者責任險是什么意思?賠償范... 2026-04-08
  • 行業動態文章精選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