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是平邑縣一家公司的工人,我們一起來看看他身上有什么與保險有關的事情,1997年11月,馬某退休了,退休前的醫療費用由公司支付。從2000年4月到2009年11月,馬某醫院總共47天的住院費用為12067.6元,沒有得到補償。最近,馬某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上訴,要求賠償醫療費用。
公司認為馬某已經退休,與公司沒有勞動關系。他的醫療費用報銷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屬于勞動爭議。他的申請應該被駁回。
聽證會后,仲裁委員會認定,馬某雖已退休,但退休前的醫療費用由公司支付。在沒有醫療保險的情況下,馬某的醫療費用仍然由公司承擔。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退休人員追索醫療費爭議是否受理的復函》(勞辦發[1995]96號)規定,職工退休后雖與原用人單位已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其退休前在原用人單位履行的勞動義務是退休后享受醫療待遇的前提和基礎條件,因此,在目前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費仍由本單位支出的情況下,退休人員向本單位追索醫療費的爭議,可視為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條也規定,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另外,《勞動法》第73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綜上所述,仲裁委應當受理該案。因公司未參加醫療保險造成馬某的醫療費無法及時報銷,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單位應承擔責任,馬某有權要求公司報銷醫療費。經仲裁,公司支付了馬某的醫療費。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