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一個公民(不是他的真名),兩年前與一家大酒店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工作合同,在酒店當保安。去年九月,王先生的合同到期,他改變了他的工作單位。十月,他開始支付五的保險和一筆退休金。但是天有不測風云,11月王先生突然被查出患有癌癥,緊急住院治療,一個月就花了醫藥費7萬多元。本來王先生以為自己參加了醫保,可以到相關部門報銷,但是當王先生拿著醫藥費單據去報銷時被告知,自己從10月才開始參加醫保,報銷要隔月生效。這就是說,王先生12月份之后生病的醫藥費,才可以拿到醫保去報銷,這讓本來家境就不是很寬裕的王先生家一下子陷入了困境。
報銷部告訴王先生,大家在投保醫療保險的時候需要了解保險續保的問題,如果醫療保險中斷超過三個月,他就不能得到報銷。王先生在原來的旅館工作時,旅館沒有給他醫療保險。因此,王先生的醫療保險在10月份申報,11月份轉賬。他只有在十二月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所以新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為什么原來的旅館沒有支付最基本的醫療保險?王先生和他的家人去了原來的酒店談論此事。然而,當我們來到我們工作的酒店時,酒店說它過去使用過醫療補償制度,王先生在原單位工作時也享受過醫療補償待遇。現在王先生已經從自己酒店離職,供職于新單位,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應該與本單位無關。吃了閉門羹之后,王先生無奈,向鼓樓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希望原單位能承擔自己在11月份產生的全部醫藥費用。
在了解本案案情之后,負責本案的張律師先和王先生進行了深度溝通。張律師告訴王先生,對于未參保人員的所有看病費用是否由用人單位全額賠償,目前尚無明文規定,她首先要取證,明確原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數額。而這個數額,和王先生期望的全部7萬元的醫療費用可能會有差距,而這個觀點也得到了王先生的理解。此后,張律師多次走訪醫保結算部門,請求醫保結算中心按照辦理醫保情形將王先生已經支付的醫藥費進行核算,確定哪些可以由醫保中心支付,哪些應當由個人承擔。最終經過醫保部門的結算,如果王先生原來供職的酒店幫王先生交了醫保,那么醫??梢猿袚跸壬闹委熧M在5萬元左右。在得到這樣的核算結果之后,張律師幫王先生到法院起訴,要求酒店承擔醫保負擔的那部分治療費。
該案起訴后,酒店認為,本單位實行職工醫療由單位報銷的制度,且報銷比例高于醫保比例。王先生是本單位職工時,已享受該待遇,其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到新單位就業后,醫療費報銷問題與本單位無關。雙方各執一詞,開庭多次無法達成共識,最終經過調解,酒店一次性付給王先生7000元,了結此案,而王先生最終也同意了。
律師觀點
簽工作合同要注重維權
本案以7000元賠償和解告終,張律師認為勉強可以接受,本案的焦點問題是企業的補充醫療保險是否可以取代社會保險法中的社會醫療保險。這顯然是不可以的,所以在這點上,王先生原先供職的酒店存在明顯過錯。但是由于王先生之前沒有在意企業是否確實為自己繳納醫保,所以在離職之后,又突發疾病,想維權也就存在了一定難度。
雖然酒店在此案中為員工辦理了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但它畢竟不能取代法定的社會醫療保險。無論企業受到怎樣的待遇,都不具有社會醫療保險所特有的可持續性、穩定性和可靠性。用人單位為減少成本,不參加社會保險,一旦職工患病無法享受醫保待遇,其損失只能由用人單位承擔。所以張律師提醒市民今后簽署工作合同時,要注意維權:醫保、社保等國家強制保險,合同中一定要注明,然后還要詳細了解企業為自己繳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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