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一個云南人,在深圳的一家電池廠工作。為了降低運營成本,他沒有給張某買社會保險。張某在宿舍洗澡時突發腦出血。張某的家人很窮,負擔不起巨大的醫療費用,企業也不愿意承擔負擔。誰應該承擔責任?
《勞動法》要求企業幫助職工購買社會保險,但目前仍有許多中小企業為了降低經營成本,不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最近,一個在中開通橋鎮工作的云南籍男子在工廠里沒有給員工買社會保障,導致他突發性腦出血,負擔不起巨大的醫療費用,企業也不愿意承擔這些費用。許多專家對誰應該承擔這個責任有不同的看法。
張某來自云南省保山市。今年3月,我在深圳的一家電池廠工作。六月,我搬去了惠州中開高新區通橋鎮的深圳新工業園。進入公司近半年后,公司一直沒有跟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給其購買職工社會保險。
據了解,7月16日晚上下班后,張某在工廠的宿舍洗澡,突然暈倒在地,隨后工廠負責人將其送至陳江醫院救治,診斷為腦出血并留院治療。由于病情加重后轉至惠州市中心人民醫院治療。醫生告訴張某家屬需要盡快做手術,否則將有可能導致病情惡化甚至變成植物人,費用需要10萬元左右。
因為工廠沒有給張某購買醫療保險,其在職期間發生重大疾病沒有任何醫療保障賠償,而廠方只出了2.2萬元就不再出錢。家里很貧窮,如今還沒做手術便已經欠了1萬多元的醫藥費。張某家屬認為,工廠有義務與張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購買社保,張某突發腦出血,公司有義務承擔責任。
市總工會維護部負責人表示,上述事件中該工廠沒有給員工購買社會保險,違反了勞動法,工廠應該負主要責任。根據有關法律,如果工廠負責人逃跑,工廠的業主也應該負連帶責任。
律師說,公司的過錯在于沒有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障,員工有權要求企業償還,勞動部門有權懲罰企業。然而,企業對張某的突發性疾病沒有任何過錯。要求企業承擔醫療費用是困難的。最多,它只能要求它補償某些出于人性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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