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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小舅子投保自己是受益人,保險公司要不要賠

2009年2月,投保人王某以其配偶的弟弟陳某為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一年期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綜合保障計劃保險,并指定其自己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保險金額為意外傷害身故或殘疾保險十萬元、意外燒傷保險五萬元、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五千元。保險合同另約定,被保險人無照駕駛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另外,據了解,王某與陳某除為妻弟關系,陳某還為王某開壓路機,雙方形成了勞動關系。2009年11月,陳某因駕駛二輪摩托車發生車禍而死亡,而陳某所使用的駕駛證系利用其同胞兄弟的身份證所冒領的。陳某死亡后,王某作為受益人向保險公司主張給付保險金未果,訴至法院,要求判決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十萬元。

本案中,主要涉及保險合同的效力問題以及受益人的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險法,從公共利益出發,在保險利益中增加了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在本案中,由于王某與陳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所以,王某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具有保險利益。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保險法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保險合同成立于保險法施行前而理賠行為,發生于保險法施行后,適用保險法的規定。所以,本案應適用新保險法的規定,應認定王某有權以陳某為被保險人訂立人身保險合同。但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金額為意外傷害身故或殘疾保險十萬元保險金額,這表明該合同為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依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而在本案中,并無證據證明陳某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故該保險合同無效。

本案中,王某具有投保人的資格,其是否可以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呢?保險法從尊重被保險人的人格和控制道德風險的角度考慮,規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因為只有被保險人最了解受益人的品行等情況,因而才能有效控制道德風險。但本案中,王某即便征得陳某的同意,亦不能成為適格的受益人。綜上,在本案中,王某與陳某存在勞動關系,王某可以為陳某投保人身保險,但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時,須經陳某的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且王某不得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只能指定陳某本人或其近親屬作為受益人。所以,該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無需給付保險金。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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