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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酒店的10多名廚師提起訴訟,要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日前,鹿城區法院審理了這起集體勞動爭議糾紛,并分別作出判決。一審認為,廚師雖未與酒店直接簽訂勞動合同,但酒店與廚師長簽訂的廚房承包合同具有勞動合同性質。為此,酒店需為廚師補繳養老保險費及支付拖欠工資。酒店方委托律師昨天表示將會上訴。

我市目前一些大酒店在廚房管理上一般實行廚師長負責制。酒店與廚師長簽訂廚房承包合同,相關廚房人員由廚師長負責招聘。酒店方一般不與廚師等人員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發生勞動糾紛,這些廚師應如何維護自己權益,那份廚房承包合同算不算勞動合同?

2003年6月,市區一家大酒店與姜某簽訂一份廚房承包合同書。約定由姜某自行招聘廚師等,再報酒店驗審考核后備案;每月15日為上月工資發放日,并造冊上報酒店財務部備案;廚房人員的工資由廚師長姜某領取發放,并制作工資表上報酒店備案王某等10多名廚師經姜某招聘,進入該酒店廚房工作。2006年5月,酒店通知姜某解除承包關系,王某等人離開該酒店,當時酒店還欠他們部分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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