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市政府出臺了一項決定,規定在參加高醫療費用補充保險期間,社會保障年度每個被保險人的最高累計賠償限額為19萬元(含18萬元)。
據報道,高醫療費用是指被保險人在住院期間基本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嚴重醫療費用是指高醫療費用扣除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后的部分,以及他是被保險人支付的金額。參保人在參加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期間享受以下待遇:單次住院就醫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在12萬元(含12萬元)以內的部分,承保人賠付90%,參保人自付10%;一個社保年度內多次住院就醫的,每次住院就醫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在12萬元(含12萬元)以內的部分,承保人賠付90%,參保人自付10%,但一個社保年度內承保人對每個參保人的累計最高賠付限額為19.8萬元(含19.8萬元)。
被保險人申請大病醫療費用補助的,應當自出院之日起18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并提供被保險人身份證、醫療保險手冊、住院醫療費用結算單及明細表等資料。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參保人按照以下標準享受重病醫療費用補助:一個社保年度內重病醫療費用在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的,給予50%的補助;一個社保年度內重病醫療費用在10萬元至15萬元以內(含15萬元)的,給予40%的補助;一個社保年度內重病醫療費用在15萬元至20萬元以內(含20萬元)的,給予30%的補助。一個社保年度內重病醫療費用超過20萬元的部分,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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