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是現在在馬路上我們隨處可見的,它給我們帶來方便的時候,也會使得我們的生活風險性有了不少的提升,我們一起來看一則具體的案例,張先生的汽車被煙花爆竹引燃后,該車又引燃了李先生的轎車。李先生隨后起訴張先生和保險公司索賠。豐臺法院一審認定,張先生對此意外事故無責,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先生1400余元修理費。
事情的發生經過具體是什么情況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李先生訴稱,今年2月3日零時52分許,他的汽車停放在居住地,因張先生的汽車起火將他的車引燃。事后,他為修車花費1437.1元,并在修理期間產生交通費207元。為維護合法權益,他起訴要求張先生及張先生的汽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他上述汽車修理費、交通費及汽車貶值費3000元。
開庭時,張先生的發生了一些反對意見,張先生表示不同意賠償,具體原因如下:他稱,他的車是在大年三十晚上著的火,火災的事故原因是煙花爆竹引起,不是自燃,他沒有責任。保險公司則稱,汽車修理費他們可以賠償,但不同意賠償交通費和汽車貶值費。
法院聽證后認定,火災事故的原因其實是比較特殊的,我們需要了解的就是它不能歸咎于張先生。李先生要求張先生賠償損失,這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法院沒有反對保險公司賠償李先生汽車修理費的協議。李先生要求賠償交通費及汽車貶值費,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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