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底,鎮海的萬先生在離高速路出口不遠的路上看到一堆東西。他的剎車失靈了,他撞到了。雖然車子損壞了,但不影響駕駛。萬先生開車到十字路口后下車檢查。這次事故造成許多損壞,如汽車保險杠的損壞。
萬先生在事故發生之后就立刻做出了一些措施,他聯系了特快交警和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由于已離開高速公路,現場無法核實,交警也沒有到現場,他們沒有出具事故責任書,而是出具事故證明,證明萬先生的車在高速行駛中損壞。
萬先生修理了汽車,并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因為事故不詳。他多次咨詢保險公司。最后,保險公司承諾支付70%的修理費。
有總比沒有好,萬先生接受了賠償金,并出具字據,承諾就本次事故不再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然而,事后他想想又覺得憋屈:憑什么出了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克扣保險賠償金?
今年1月,萬先生向鎮海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另30%的保險理賠款3900元。
昨天下午,鎮海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保險公司和萬先生互不相讓,各自堅持己見。
法院審理后,雙方就保險賠償金額達成協議。本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萬先生已接受協議中的保險賠償?,F在,很明顯,懺悔沒有法律依據。法院據此駁回了萬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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