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按規定繳納了養老保險的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就可以辦理退休,并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那么,如果到了退休年齡,卻未及時辦理退休手續,養老保險又該如何處理呢?是否繼續繳納養老保險?待遇又該如何享受?
年滿60周歲未辦理退休社保問題如何處理?
年齡滿60周歲如果還在公司上班不辦理退休的,社保局是否還接受交保?日前,有網友在網絡直通車上發帖向社保局咨詢了一些有關退休及社保有關的問題,深圳市社保局給出了詳實的答復。
網友表示自己一位朋友就滿60周歲,1996年10月開始至今在同一家電子廠上班,但從2000年開始一直有交社?,F有幾個問題想咨詢一下:1、是否有規定滿60周歲一定要辦理退休,還是要由本人提出?2、如果不辦理退休繼續在該公司上班的話,社保局是否還接受交保?3、如果辦理退休,公司是否要對其進行補助?4、在2000年之前4年沒有交的社保費是否要求公司補回?5、所交社保又如何處理?
延期退休期間繳納養老保險不計算繳費年限
市社保局的答復指出,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并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未及時辦理退休的,除經市(區)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延期退休人員外,市社保機構停止收繳養老保險費;已繳費的,其繳費本金按原繳費比例分別退還企業和本人。市社保機構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退休人員,在受理申請后的30個工作日內按受理當月的規定核定養老保險待遇,并從受理的下月開始計發,受理以前的不予補付。員工經市(區)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延期退休的,延期退休期間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計算繳費年限,不納入繳費指數的計算;個人繳費部分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部分計入共濟基金。
市社保局強調,在補交社會保險方面,一是由單位申請補交:自申請之日起2年內應繳而未繳的時段。二是由個人申請補交(本市戶籍人員):戶籍遷入本市且當時沒有達到國家的法定退休年齡的,遷入后因各種原因未繳的時段。若員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不滿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和一次性生活費,終結在本市的養老保險關系。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標準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非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標準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退休時本市月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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