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人士表示,如何確定理賠金額要看投保的具體險種,如果存在重復投保的情況就可能按照損失補償的原則,只賠償保險價值的部分。
醫療費用型險種可能重復投保
中意人壽廣東省分公司保險專家蔡仁軍告訴記者,所謂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除財產險可能存在重復投保情況外,醫療費用型的保險也可能存在重復投保情況。
財險案例:投保人將其總價值100萬元的房子分別向A、B兩家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分別為80萬元、120萬元。之后王先生的房子被大火全部燒毀,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A公司應該賠償40萬元,B公司應該賠償60萬元,不會出現A公司賠償80萬元,B公司同時賠償120萬元的情況。
據介紹,財產險的賠付堅持損失補償原則,否則投保人就會獲取額外利益100萬元,容易誘發道德風險。
重疾、定期壽險、意外險可多重賠償
案例一:在三家公司投重疾險
李先生被醫院確診為尿毒癥。在此之前,李先生分別在3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額均為15萬元的3份重疾險。重疾險不存在重復投保,且尿毒癥屬重疾保險范圍,因此每家公司都賠付15萬元保險金,總計45萬元。重大疾病保險屬定額給付型險種,索賠時不需發票和住院費用清單。
案例二:在兩家公司投保定期壽險
呂先生今年38歲,因肺癌于今年5月身故。此之前,呂太太為丈夫在兩家公司分別投保了保額為15萬元和30萬元的定期壽險。定期壽險不存在重復投保,身故屬定期壽險保險責任,因此兩家保險公司分別賠付了15萬元和31.8萬元保險金(包括續保獎勵)。定期壽險屬定額給付型險種,索賠時也不需要發票和住院費用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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