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發生車禍,責任在對方,但對方不能賠償,保險公司說,這不是他們的事。方法員給出了三個理由來確定保險公司對業主的損失負責并賠償了25萬元。
2009年12月25日,黃某駕駛自己的小型越野車沿寧洛高速公路駛向南京。他從來沒有想到有一個行人上了高速,當他發現并準備避開它時,高速行駛的汽車仍然撞到了另一邊。之后,車子撞到高速公路護欄,嚴重受損,而該行人當場死亡。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該行人負事故全責(根據法律,行人不能上高速)。
在這次事故中,黃某也遭受了重大損失。雖然他沒有受傷,但這輛車被修理了25萬元。但是,完全負責的行人不能核實他們的身份,黃某也不能向對方索賠。黃的車已經被保險公司投保了汽車損失險,最高限額在53萬元以上,沒有可扣除的風險。他便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此時,保險公司拿出了雙方曾經簽下的保險合同,指著上面一條條款說,他們無需賠償。這條條款如下: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黃某在事故中無需負責,那保險公司也不用賠償,黃某應該向事故責任人索要賠償。
對于保險公司的說辭,黃某自是無法認同,他將該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平陽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黃某的合理損失25萬元。平陽法院經辦法官稱,保險公司主要有三點站不住腳:
1.根據《保險法》中車輛損失險條款,投保的車子受了損傷,保險公司應該先賠付。若是車主不用承擔事故責任,那可以向第三方(事故責任人)索賠。但本案中,事故責任人已經死亡,并且無法查證身份信息,即無賠償能力,那保險公司應該付這筆錢。
2.若照保險公司的說法,投保車主撞了人,那保險公司得賠償,別人撞了投保車輛,保險公司不用賠償。那就是說,謹慎駕駛比不謹慎駕駛所需承擔的責任更大,那顯然不合理。
3.保險公司雖然按有關規定解除了合同,但不能證明已經向黃某作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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