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是一項法定義務,但是現實生活中卻存在著單位逾期不交養老保險、漏繳養老保險、未足額繳納養老保險等現象。對于養老保險逾期未繳納的現象,我國法律對此是否有處罰標準呢?本位將為您介紹養老保險逾期未繳納的處罰標準。
什么是養老保險逾期未繳納: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養老保險逾期未繳處罰標準: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3.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繳費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4.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案例:黑龍江養老保險逾期不繳最高罰2萬
近日,《黑龍江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意見明確了企業養老保險逾期不繳的處罰標準: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補繳職工個人欠繳的費款時,應當按照規定的利率計算補繳職工個人應納利息。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并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用人單位遲延繳納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依照規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用人單位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檢查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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