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日前披露了兩則私家車主出險后涉及保險賠償的案例報道,在讀者中間引起了反響,筆者看后也覺得有一定代表性,投保者可以從中得到借鑒。
其一,一位自稱投保了機動車保險全險的私家車主,將車停放在自家樓下時,樓上掉落的雜物把車頂視窗砸壞,他覺得既然投保了全險,全險的意思自然是全部損失保險公司都得賠償。沒想到,他理直氣壯地到保險公司索賠時卻遇到了麻煩,保險公司依據車損險條款的規定,告訴他需提供當地公安部門開具的有關事故原因證明,并且被保險人要承擔一定比例的免賠額。這位車主對這樣的解釋不服,隨即告訴了律師,律師認真研究保險條款后,告訴他此條款屬于列明式條款。當出現上述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后,車主若想得到賠償,必須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否則就不能賠償,保險公司的做法依法合規,無可非議。最后,他聽從了律師的勸告,及時到派出所開具了證明,然后順利地辦理了賠償。
其二,另一位私家車主投保了車損險和全車盜搶險,外出辦事時將車存放在對方單位門前。當他辦完事準備發動車時,忽然發現車門有被人撬過的痕跡,急忙打開車門一看,放在里面的手包已丟失了,再經仔細觀察,才知車門的中控車鎖也損壞了。此刻他想起曾投保了全車盜搶險,雖然車內存放的物品不在賠償范圍之內,可中控車鎖屬于車上的部件,理應賠償。于是,他在向公安部門報警的同時,也向保險公司報案并提出了索賠要求。待保險公司問明事情原委后,耐心向他講明,按照保險條款規定,此次事故不在保險賠償范圍之內,因而不能賠償。他當即表示不接受保險公司的處理意見,還將自己的委屈投訴到媒體和相關部門。當相關一行人來到保險公司問及不賠償的根據時,保險工作人員亮出的依據卻讓大家啞然失笑,原來就在車主手中所持的全車盜搶險保險單背面已清楚地列明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全車盜搶損失賠償,而不負責車輛某個部件被盜搶的損失。面對此情此景,車主深有感觸地說:真是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呀!
客觀地講,上述事例在現實生活中委實不少。隨著汽車消費市場的快速發展,擁有私家車的家庭越來越多,與之相輔相成的是,私家車投保也成為車險市場的新趨向。由于相當一些私家車主對保險知之甚少,有的是上牌照需出示保險單才投保,有的是剛學會開車擔心手潮出事故投保,有的則出于從眾心理隨大流跟風投保?;诖?,別看他們都是名正言順的被保險人,可從實際情況看,不少人只是得到了一張有效保險單而已,對保險責任、除外責任、索賠程序、應盡義務、自身權益等幾乎一無所知,有時還望文生義,以偏概全,把自己曲解的保險含義當作依據,索賠時自然會走彎路了。
譬如,車輛保險中既有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和全車盜搶險等主險,也有玻璃單獨破碎險、劃痕險、自燃險、不計免賠險等一批附加險,每個險種都有各自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即便你投保了全部車險險種,保險公司也只能負責這些險種涵蓋的責任范圍,不能承擔世間所發生的一切災害事故造成車輛的損失。
再如,玻璃單獨破碎險是車險的一個附加險種,負責車輛前后和兩側風擋玻璃破碎的損失賠償,不承擔車頂天窗玻璃破碎的賠償責任。倘若你投保的車輛恰巧是天窗玻璃破碎,則不屬于該險種的責任范圍,而屬于車損險負責的范圍。當然,這些內容聽起來似乎既專業難懂又繁雜艱澀,實際上其重要之處只有幾點,搞懂弄清絕非難事。
這里尤其需要強調兩點:一是依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要認真履行向投保人告知義務,或將條款主要內容講解清楚,或提示投保人要掌握條款章節,依法維護權益;二是作為投保人也是保險合同的一方,同樣有應該履行的義務和承擔的責任,而熟知保險條款內容就是其中之一,只有做到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才能在發生事故后分清保險責任,合理維護權益,減少人為羈絆,加速理賠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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