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養老金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達到時,男職工、女職工和女干部分別達到60歲、50歲和55歲。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因疾病或者非因工作原因提前退休的,男性為50周歲,女性為45周歲。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特殊工作人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應達到規定的付款期限。其中:在統一賬戶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前參加工作的當地職工,累計繳費年限為10年以上(含繳費年限);地方實行會計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參與工作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
2006年國家出臺了關于完善企業職工社會基本養老的新規定,在新規定中企業職工可以選擇社會基本養老費的繳費年限為15年,男性60歲女性55歲退休后領取基本養老金。
在出臺的新規定中有幾點值得注意:
一在新規下從個人賬戶中劃撥3%進入社會統籌賬戶,個人繳納部分的8%不變動。也就是說,企業在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后個人賬戶余額的金額將會小于舊規定。
二在舊規定中,企業職工的平均余命是按照10年計算的(個人賬戶余額領取基數為1/120)在新規定中企業職工的平均余命是按照15年計算的。(即個人賬戶余額的領取基數就變成了1/180)
三為了刺激參保人員的積極性,新規規定每繳納基本養老金一年就相應的獎勵1%計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中,可以充分體現多交多領的原則。
四在達到養老保險領取年齡時,新規規定基本養老金的領取基數是按照上一年度平均工資與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標準的指數工資的平均值乘以20%來計算的。
與舊制度相比,新制度下領取的社會基本養老金將相應減少。在新規定中,明確提出以個人儲蓄或商業保險的年金產品補充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不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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