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凡在工商行政機關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或在稅務機關登記的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需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并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或成立證件;
2)企業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
3)企業法人身份證;
4)稅務登記證;
5)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勞動工資手冊;
6)職工花名冊;
7)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予以受理,并在規定的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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