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與妻子想協議離婚,但幾年前我給妻子保過一個大額養老險,不知保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應如何處理?
律師診斷:保單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保單為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的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解除夫妻關系后,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也就失去了保險利益,則不再具有投保人資格。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夫妻雙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單價值。但如果由于投保時間短,此時退回的保單現金價值或許會遠遠低于所繳納的保費,這樣的話,保單現金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就會得不償失。因此,較合理的做法是將保單轉讓給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支付給投保人一半的保險費用。對于保險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因此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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