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對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有什么規定?不同年份調入深圳的員工,繳費年限是如何確定的?1992年7月31日前調入深圳的,調入前的連續工齡是否視為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轉業軍人的軍齡是否視為繳費年限?
深圳市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如何確定
1992年7月31日前調入本市的員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沒有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年份除外)。
1996年7月1日以后調入本市的員工,超過市政府規定的調工調干年齡界限的,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繳納后,其調入本市以前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安置到本市的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及部隊在編職工,其軍齡(工齡)計算連續工齡的,視為繳費年限(部隊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本市勞動、人事部門批準調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員(含將戶籍遷入本市的),其繳費年限按在本市實際繳交養老保險費的時間計算,未在本市繳費的工作時間不視為繳費年限,轉入的養老保險金存入個人帳戶。
員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員工,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退職條件;(二)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非本市戶籍的員工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在異地參加養老保險的處理辦法
員工不得在兩個以上養老保險統籌區域同時參加養老保險。員工重復參加養老保險的,應選擇其中一地參加養老保險。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戶籍員工,經其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證明已參加當地養老保險的,不再參加本市養老保險,已參加本市養老保險的,其繳費本金按原繳費比例分別退還企業和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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