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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險市場亟待規范和發展,旅游保險相關知識

前兩年,一家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中,游客在海灘游泳時意外身亡。盡管保險公司為其賠償了旅游意外傷亡保險金,但遇難游客的家屬仍把旅行社告上法庭。經審理,法院判決旅行社又分別為遇據介紹,目前旅行社普遍實行的是關于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的規定。此規定執行4年以來,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減少了由于偶發事故引起的重大投訴,從經濟上保證了事故善后處理的順利進行。

但時過境遷,由于旅游意外保險是由人壽保險公司獨家經營的,在我國財產和人壽保險分業經營后,旅游意外保險已不囊括游客的財產保險了。再加上目前旅游意外保險自身定位不清,不同的保險公司對這項業務有不同的條款和解釋,如游客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引起人身傷亡、急性病死亡、死亡處理費或遺體遣返費、游客所攜帶的行李丟失、損壞、被盜以及由第三者責任引起的賠償等,在認定上均不統一。

有的保險公司將急病意外死亡局限于冠心病發作等,而痢疾、發燒、重感冒、甲肝、癲癇發作、各種急性炎癥等一律不算。甚至有的旅客貴重物品丟失、途中被搶劫等均不在承保之列。因而,游客出險獲得保險賠償后,仍然追究旅行社的責任,經常出現旅行社、保險公司、旅游者三方尷尬的局面。

目前保險公司對不參加旅行社的個人旅游者不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業務,使得許多自助或半自助旅游者享受不到保險的權益。

為了規范和發展旅游保險市場,國家旅游局規定,從9月1日起,將按新的《旅行社投保責任保險規定》執行。據了解,此舉有三個重要變化。

一是旅行社將由原來給游客投保變為給自己投保,也就是說,按過去旅行社實行的旅游意外保險,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都是旅游者本人,旅行社只是充當了保險代理人的角色。而將要實行的旅游責任保險是旅行社為自己投的一份保險,即被保險人換位。如果因旅行社的過失或疏忽造成旅游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保險公司為旅行社承擔經濟責任,解除了旅行社的后顧之憂。

二是保障范圍有所擴大。以前旅游者通過投保旅游意外傷害保險,只能得到人身險賠償。旅行社投保責任險后,不僅旅游者的財產損失得到了保障,而且對人身險也有新的規定。即國內旅游者每人賠償限額不低于8萬元;入境、出境旅游每人責任賠償限額不低于人民幣16萬元,這無疑對游客來說是件好事。

三是組團社和地接社均要投保。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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