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養老金是一個熱門話題。但政府的養老壓力是巨大的,需要企業分擔壓力。因此,集體養老保險應運而生。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規模較小,作為養老保險的第二支柱的作用在我國尚未發揮出來。因此,發展集體養老保險是完善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現實選擇。
首先,團體養老年金是適合中小企業的社會養老保險計劃。對于中小企業來講,建立信托型的企業年金計劃的成本相對較高。這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為其員工提供養老保險的積極性。而團體養老保險則可從設計成本和運營成本方面占有優勢。
其次,團體養老保險是企業吸引人才的重要激勵手段。國家為保證企業年金社會保障功能的實現,在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要求企業建立的年金必須達到一定的覆蓋率,并嚴禁歧視低收入員工。企業可為其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技術骨干購買團體養老保險,從而為他們建立額外保障。這樣做既講求公平、又兼顧效率,更有效地激發廣大員工的工作熱情。這樣團體養老保險不僅是社會保險體系的補充,也深化了企業年金計劃,使其更好地達到目的。
再次,團體養老年金也適合廣大非企業團體的社會養老保險計劃。
目前參保企業年金的企業主要集中在幾個國有壟斷行業,如電力、石油、民航、電信、鐵路等行業,其中電力行業積累達到58.7億元,占全國積累基金的31%。而且國企占了大多數,如行業參保企業中參保國企占到93%;地方參保企業中,國企占55% 。
但對于其他城鎮職工而言,若想加入企業年金還有一定難度。據統計,全國目前尚有四分之一的城鎮從業人員尚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統籌。更重要的是,對養老保險有著強烈需求的機關和事業單位、農民及失地農民等,都無法通過企業年金制度來解決。對于這些想為自己后半生買保障的人群和企業,團體養老保險有著與企業年金相似的功能,但它在組織形式上相對更加靈活。這些人群中有一定關聯的個人或單位可自行組織起來,成立一個個團體來購買團體養老年金。這樣他們便可獲得與企業年金相似的保障。因此對于他們,團體養老年金確實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綜上所述,在我國,團體養老年金有著巨大的市場發展空間,它可以與企業年金互為補充,相輔相成。
日前《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對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權益保護做出多項規定,這無疑對團體養老保險發展的意義是重大的,但美中不足的是業界最關心的稅收優惠等問題仍未解決。
團體養老保險在緩解政府資金壓力、保障人民養老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它將成為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第二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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