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中,有很多的事情需要處理,這個時候往往涉及到很多復雜的問題,家庭財產的分割往往導致財產所有權的變化。就保險合同而言,是保險標的的轉移和保險合同標的的變更。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應當通知保險標的的轉移,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合同應當依法變更。在法院判決離婚并分割財產后,如果是以作價補償的方式進行的,取得財產的一方如果不是原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或者夫妻均是原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其應當持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到保險公司辦理合同變更或解除手續,如保險公司無意再與其繼續履行保險合同,則雙方應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扣除已發生的保險費后剩余的保險費應當在夫妻之間平均分割;如果保險公司同意繼續履行保險合同,則應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并由作價取得財產的一方以夫妻共同繳納的保險費的一半補償另一方。如果以作價補償的方式取得財產的一方是原保險合同的惟一投保人,其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則自動繼續履行,但其應以夫妻共同繳納的保險費的一半補償另一方。如果財產分割是以實物分割的方式進行的,離婚的夫妻雙方均可與保險人協商變更或解除原保險合同。
在實踐中,家庭財產保險有一種重要的形式,即家庭財產保險。是指被保險家庭按照規定分期向保險人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金。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將賠償財產損失,如未發生保險事故,合同期滿后保險人向投保人返還全部保險儲金。這種保險合同期限一般較長,儲金累積數額也較大,因為保險人是以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儲金所產生的利息來作為保險費收取的,在性質上類似于銀行儲蓄,但又不同于銀行儲蓄,因為銀行儲蓄的利息是歸存款人所有,而保險儲金的利息歸保險人所有。離婚案件中涉及到的這類案件仍應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辦理相應的變更或解除手續,而不宜比照銀行儲蓄的處理方式來處理。在解除保險合同時,對于扣除必要費用后的剩余保險儲金,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小貼士:這個家庭財產保險的案例清楚地表明,家庭財產保險可以在家庭生活糾紛中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購買家庭財產保險,家庭幸福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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