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機動車的不斷增加,交通事故的發生頻率也逐漸增加。交通事故發生后,我們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和賠償?
幾天前,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解釋的問題”(以下簡稱“解釋”),在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的法院首席法官解釋新規定的情況。
醉酒駕車傷人,交強險仍應賠
【案例】小王步行回家時,被一輛急馳的摩托車撞傷致殘。交警部門現場查明肇事司機李某系醉酒后駕車,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發后,李某因涉嫌危險駕駛被刑事拘留。小王也一直沒有得到賠償。小王向肇事車輛投保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以李某系醉酒后駕車為由拒絕賠償。
【解讀】現實中,酒駕、毒駕或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為危害巨大。按照以往規定,此類情況因屬于非法行為,不在交強險賠償范圍。結果往往導致損害因為沒有保險賠付,而轉嫁到受害人身上,致其無法及時得到賠償。這次《解釋》將酒駕、毒駕或故意造成損害的后果,納入到了交強險保障范圍,旨在充分保護受害人利益。
行人擅闖高速,可能白撞
【案例】于某駕車駛至漢十高速公路武當山服務區附近,將突然從隔離帶里跳出的一行人撞擊身亡。死者親屬將于某、高速公路管理單位告上法庭,請求賠償。
【解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法》規定,即便是對那些非法進入封閉高速公路的行人造成的損害,車主和道路交通管理者都要進行一定賠付。
《解釋》對此加以重新定位,對那些非法進入封閉高速公路的車輛或個人,按照《侵權責任法》第76條處理,即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因路況異常導致車禍,公路管護者要賠償
【案例】麥某駕車在國道上行駛時,突然發現路上有散落的枕木,因無法避讓,與枕木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麥某遂將管理、養護公路的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解讀】在實踐中,因道路上擺放、丟棄的物品導致車輛閃避不及造成事故經常出現。這類事故往往很難找到責任主體。對此,《解釋》將道路的管理者作為責任主體進行了規定,一旦發生此類事故,只要道路管理者無法證明自己已經做到了及時清理、防護和警示工作,就要承擔責任。
掛靠車輛肇事,掛靠公司連帶賠償
【案例】一的士司機在停車下客再起步時,將后側下車乘客帶倒致傷,結果乘客在醫院死亡。隨后,死者家屬將的哥及的士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而的士公司聲稱這輛的士是掛靠在公司的,自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以聯營形式從事交通運輸管理是常見的,這不僅違反了有關交通運輸管理的法律法規,而且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難以得到足夠及時的損失賠償。司法解釋的基礎上,總結審判經驗,明確規定,如果一個機動車從事運輸業務的附屬方有交通事故,屬于機動車的責任,附屬黨和附屬方賠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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