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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連險保單,夫妻離異投連險保單該怎么辦?

近年來,投資熱帶地區促進了投資連帶保險的快速發展。當一對夫妻關系破裂,離婚談判進行時,如何將其分割為保險單有時會使曾經相愛的夫妻感到困難。

有一對夫婦的妻子兩年前買了投資連結保險,付了30萬元的保險費。被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是自己,沒有指定的受益人。

兩年后,夫妻關系破裂,開始協商離婚。但是,關于如何分配妻子購買的共同保險單,雙方沒有達成協議。丈夫認為保險單的保險費來自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保險本身就是一種投資。因此,應將其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并有權獲得15萬元。

但是妻子認為,保單的性質是保險,不是財產,不能進行分割;再則保險費已交給保險公司,自己已經喪失了對保費的所有權,只能期待未來的投資收益,因此無法分割;妻子還表示,自己投保的時候丈夫也是知道的,并沒有反對,保險合同中明確自己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本身就意味著丈夫已經同意將30萬元歸自己所有,現在只是反悔了。

面對這一糾紛,仁者見仁。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管貽升表示,問題的焦點是投連險保單能否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的明確界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的除外);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由此可見,夫妻共同財產中投資型財產包括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在內的有價證券。

可是投連險屬于有價證券嗎?有人提出了異議,投連險屬于保險,提供保障是根本,因此保單不被視為有價證券??墒沁€有人說,隨著保險理論的發展和保險產品的創新,保險與銀行、信托、基金等有越來越融合的趨勢,尤其是投連險、萬能險等保險產品屬于投資和保險保障的融合。依據不同,得出結論相異。

管貽升表示,不能一概而論。如果離婚時退保,則退保收益歸于夫妻共同財產,扣除手續費后雙方均分。如果離婚時被保險人愿意維持保單效力,因為該保險的主要功能是投資,更多體現出該保險的財產屬性,而非保險保障的人身屬性,因此妻子有義務支付給丈夫一定的費用。

俗話說,夫妻也是一種緣分,既然緣分已經窮盡,離開也好,還算感傷而有意義。但是,此次財產分割糾紛也提醒投保人,在申請保險憑證時,要有明確的態度和書面協議,以免事后引起公眾的強烈抗議。畢竟,保險也是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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