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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險轉接的問題

跨省流動就業的被保險人的養老保險關系應當轉移至就業地。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后,將流動前后保險費年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存款累計金額。前不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了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延續暫行辦法》的評論,該暫行辦法已被廣泛接受。大跨省工作人員帶來了好消息。

隨著社會的發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的勞動力逐漸壯大,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也隨之增加。我一直很關心人們。養老保險費應在何處繳納?誰負責支付養老金?如果中途改變工作區,我們應該如何處理養老保險?

現行政策存在許多障礙:事實上,正在實施的政策并沒有忘記這種人口,但在實踐中遇到了一些小問題。根據現行政策,如果參加養老保險的工人越過統籌范圍,只能轉移個人賬戶存款,不能轉移統籌資金。不同參會場所的繳費年限一起計算,最終參會場所負責退休。

這樣,由于接收地只能接收到個人賬戶的錢,但卻要承擔加上企業繳納的那部分錢計算出來的退休金,少數轉入地考慮到本地區基金支付能力而不愿意接收。

而且,發達地區的平均工資高,社保繳費額相對貧困地區來得多,如果貧困地區的參保人員轉入發達地區,并承認轉入者過去的參保年限,按發達地區的標準給其發放社保,發達地區的資金就會有較大壓力。

為此,有的地方自行出臺了戶籍、年齡限制條件,或不承認參保人員在其他地區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等。各方的阻力導致一部分參保人員符合規定條件后不能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和享受養老待遇。

新辦法問世有望解決矛盾:如今,隨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面紗的揭開,原有的矛盾將得以較好解決,跨省工作也不會留下后遺癥了。

首先《辦法》解釋了其適用范圍。主要對已經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跨省流動就業時,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提供依據。對省內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制定。而對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并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即使跨省異地定居,也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其次《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就業所在地。參保人員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其流動前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參保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除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外,不得提前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這一基本原則較目前仍在執行中的政策有了很大推進,特別是對繳費年限的合并、個人賬戶額累計計算將使得跨省工作無法續保的局面得以改變。

對于資金如何轉移,《辦法》做了相關規定:跨省流動就業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個人賬戶儲存額將全部轉移,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

同時,從1998年1月1日起,養老保險基金按每年實際工資的12%總額轉移。實際繳納就業保險費不足一年的,按照實際繳納月數計算轉移資金。確定這個時間點的主要原因是1997年以后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繳費比例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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