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的雇員在發生工傷后,雇傭方應承擔雇員的經濟損失,相關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那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在發生工傷后,雇傭單位是否應承擔其全部損失呢?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南開區法院宣判的兩起案件告訴人們,只要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雇傭關系,不管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雇傭單位都要全面賠償受傷員工的經濟和精神損失。
焊絲崩斷扎傷左眼女工終審獲賠
李某系從事制售自行車叉架的個體工商戶,婦女王某被李某雇用,在李某處任氬弧焊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王某系計件工資。事發當日下午3時許,王某在工作時,焊絲突然崩開,扎傷了她的左眼。王某被送到醫院后,被診斷為外傷性白內障。兩天之后,王某轉至市眼科醫院住院治療,9天后出院。7個月后,王某為改善其眼部功能,再次到眼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王某由其丈夫護理。其間,王某共花去醫療費11000余元、就醫交通費900余元,李某未予負擔。經有關部門確認,王某為工傷。經王某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令李某一次性給付王某工傷賠償費26000余元,其中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就醫交通費、傷殘補助金等。
一審判決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訴。一中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王某在李某處工作造成工傷,李某理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手砂輪鋸斷食指男雇工一審勝訴
2004年2月,康某經人介紹到許某經營的機加工工廠打工。雙方沒有訂立雇傭合同,只是口頭約定每日工資20元,干一天給一天的工資。2004年12月11日上午,康某在用手砂輪鋸石棉板時,將左手食指鋸傷。當日,許某送康某到醫院就診。經診斷,康某傷情為左食指鋸傷,中節開放性骨折,合并伸肌腱斷裂。許某為康某支付醫療費3150元。因就賠償問題雙方協商未果,康某提起訴訟,要求許某賠償其各項損失32550元。
康某在開庭時說,其食指已接上,但不能彎曲,部分功能已喪失。被告自其食指受傷以來,未付分文工資,使其生活陷入困境,無奈只得提起訴訟。被告許某表示,康某違反操作規程致自己受傷,出事后被告積極給其治療并支付醫療費,現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南開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令被告許某一次性賠償原告康某經濟損失27000余元,其中包括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法院認為,原告和被告雖未訂立書面的雇傭合同,但原告自2004年2月開始為被告打工,被告也支付其工資,應認定雙方是事實上的雇傭關系。被告身為雇主,對雇員理應依法給予勞動保護。原告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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