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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與交強險費率聯動,是否合理?

據報道,從今年2月1日起,重慶將正式實施酒后駕駛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制度,酒后駕駛將導致交強險費率上浮,最高上浮幅度可達60%。這意味著酒后駕駛違法行為除了要接受法律制裁外,還將付出更多的經濟代價。

酒駕及其所造成之損害,是汽車時代所難以避免的社會問題。在法律的范圍內,對酒駕進行嚴懲是沒有任何爭議的。但酒駕與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機制設置的合理性卻要打問號。

從交強險,到扣分、扣駕照,再到罰款、拘留,酒駕非但沒有被遏制住,反而如野草般瘋長。所以,筆者以為將酒駕與交強險費率聯動起來固然是遏制醉駕的一種措施,但絕不是唯一的手段。如果說遏制酒駕是國家的政治或者法律行為,那么民事、經濟、行政和行政責任顯然比酒駕與交強險費率聯動起來給力得多,提高民事賠償和罰款額度或者治安拘留、勞動教養,甚至醉駕入刑皆屬于法治的范疇。如賠償歸受害人,罰款則上繳國庫。用商業的手段將酒駕與交強險費率聯動,由此增加的保險費卻進入企業的腰包。所以,將酒駕與交強險費率聯動,既違反行政處罰法和公平交易原則,其合法性也值得商榷。

筆者以為,交強險從誕生那天起,就緋聞不斷。將酒駕和交強險聯動起來,很難說沒有牽扯到經濟利益。將酒駕與交強險費率聯動起來固然在客觀上增加了違法者的違法成本,但車主與保險人在本質上是民事合同關系,保險人提高保費屬于合同變更行為,未與車主協商而單方變更,顯然與《合同法》合同內容變更需協商的原則相悖,保險人找個理由就能漲價是否有點太霸道了呢?有關部門未經聽證或者公示程序就將酒駕與交強險費率聯動起來是否也涉嫌利用行政權力為交強險提價、為保險人謀利呢?

交強險屬于非盈利的公益性險種,但據說不盈利、不虧損的交強險每年有超過400億元的暴利,公益險種實際卻并不公益。據預測,到2020年,我國私人汽車的數量或將超過一億輛,但是我國的相關立法卻明顯落后。筆者以為,酒駕需要嚴懲,措施方法也很多,但將酒駕與交強險費率聯動起來的做法不管表面的措辭如何華麗和委婉,恐怕皆難以掩飾變相斂財的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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