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全稱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司法實踐中,它是根據什么條例作為賠償依據的呢?這部條例對于他的賠償有有何規定?
交強險全稱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交強險賠償時,是根據《機動車交通肇事的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交強險分項限額來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數額的,即保險公司所賠償的死亡傷殘項以11萬元為限,醫療費以1萬元為限,財產損失以2000元為限。這樣的做法在某種程度上不能完全實現交強險對事故受害人權益的保護,特別是對不構成傷殘但醫療費卻很高的受害人。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12.2萬元內不按分項限額賠償,可充分保護該類交通事故受害人權益。這樣做合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條例》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的立法本意。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條例》均規定了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限額指一次事故的最高限額,并沒有區分死亡傷殘、醫療費用、財產損失等分項限額。
第二,《條例》也明確了國家制定并頒布該條例是為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
第三,依據《保險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按分項賠償是加重被保險人義務、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第四,《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屬上位法,而《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屬下位法,根據法律的適用原則,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即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受害人,只要不超過12.2萬元均應賠償,不按分項限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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