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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投連險保單的分割,如何分割?

  近年來,熱帶地區的投資促進了投資連結保險的發展。當一對夫妻關系破裂,離婚談判破裂時,如何將離婚作為一項政策來對待,有時會讓曾經相愛的夫妻感到困難。

  從前有一對夫婦,兩年前,妻子購買了投資連結保險,并支付了300000元的保險費。被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是他們自己,沒有指定受益人。兩年后,兩對夫妻分手,開始協商離婚。但是,雙方關于妻子買的投連險保單應如何分配無法達成協議。丈夫認為,該保單的保費支出來自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且購買該保險本身是一種投資,因此,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有權獲得其中的15萬元。但是妻子認為,保單的性質是保險,不是財產,不能進行分割;再則保險費已交給保險公司,自己已經喪失了對保費的所有權,只能期待未來的投資收益,因此無法分割;妻子還表示,自己投保的時候丈夫也是知道的,并沒有反對,保險合同中明確自己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本身就意味著丈夫已經同意將30萬元歸自己所有,現在只是反悔了。

  面對這場爭論,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意見。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關義生說,問題的焦點在于保險單能否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的除外);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由此可見,夫妻共同財產中投資型財產包括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在內的有價證券。

  可是投連險屬于有價證券嗎?有人提出了異議,投連險屬于保險,提供保障是根本,因此保單不被視為有價證券??墒沁€有人說,隨著保險理論的發展和保險產品的創新,保險與銀行、信托、基金等有越來越融合的趨勢,尤其是投連險、萬能險等保險產品屬于投資和保險保障的融合。依據不同,得出結論相異。 管貽升表示,不能一概而論。如果離婚時退保,則退保收益歸于夫妻共同財產,扣除手續費后雙方均分。如果離婚時被保險人愿意維持保單效力,因為該保險的主要功能是投資,更多體現出該保險的財產屬性,而非保險保障的人身屬性,因此妻子有義務支付給丈夫一定的費用。

  夫妻也是一種緣分,既然緣分已經窮盡,而且分手也好,也可以看作是感傷而有意義的。但是,此次財產分割糾紛也提醒了大多數被保險人在簽定保險單時應持明確的態度,并簽訂書面協議,以避免事后公開開庭。畢竟,從法律上來說,投保險也是嚴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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