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一個保險推銷員,為丈夫買了一份保險單。然而,事故發生后,她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被拒絕了。敗訴的原因是被保險人在投保過程中沒有親自到場,全部由李處理,甚至她的簽名都是李莉的簽名,這是她敗訴的根本原因。
保險公司的推銷員給丈夫保了險,事故發生了。保險公司拒絕支付100000元的賠償費。法院還裁定,保險公司不應支付賠償金。
李是遼寧省錦州市一家保險公司的推銷員。她為她丈夫王自己的單位投保。這是人壽保險單。保險期限在2002年8月27日被計算,并一直伴隨著王終身壽險。該保險的保險金額是兩萬元,分期交付的話,每年需要繳納保險費2676元,限10年內繳清。
投保時,王的實際年齡是44周歲,按照這份保險合同的規定,如果王在61周歲前身故,保險公司將支付王的妻子李和兒子王十萬元的賠償金。
誰知不幸真的就發生了,2006年10月14日,王某突患腦淤血,醫生沒能挽救他的生命。
此時李已經向保險公司支付了總額為8028元的保險費。悲痛之余,李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是令她意外的是,保險公司竟然以本事故不屬保險責任給付范圍為由,下送了拒賠通知書。
李無可奈何,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但是法院的判決結果更令李意外,法院支持保險公司的拒賠行為。這到底為何呢?
原來,在李為王投保的過程中,王并沒有親自到場,而是由他的妻子李來處理,甚至投保人的保險合同和被保險人的簽名欄也是由李代表王簽的,這是他失敗的根本原因。法官解釋,由于王本人既沒有參與合同條款協商,也沒有在保險合同上簽字,也就是說,王某就保險合同訂立與否,同意與否,沒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所以,王并沒有與保險公司建立真正合同關系,不是實際意義上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符合本案特指的合同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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