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對于我們來說是非常有必要了解的,它能在事業的時候給我們一定的生活幫助?!妒I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工人如果再就業不再享有失業保險金。
2、失業人員服兵役,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失業者移居境外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4、失業者享受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后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根據我國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如果某人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繳納了養老保險費,那么,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按照這一規定,失業人員如果失業前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繳納了養老保險費,那么,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同樣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基本生活由養老保險金予以保障,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停止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5、失業人員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6、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謂的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工作,一般是指,失業者僅憑個人好惡就拒絕接受而與自己的年齡特點、身體狀況、受教育程度、工作經歷、工作能力相適應的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定失業者不愿意就業,這與我國失業保險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其再就業的原則是不符合的,也違背了享受失業保險的基本條件,所以不能再給這部分人發失業保險待遇。這也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作法。一些國家甚至規定,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職業培訓也不能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對這一點,《失業保險條例》并沒有涉及。
7、失業人員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也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1、失業人員有勞動能力,在法定工作年齡內失業的;2、按照失業前規定參加失業保險,連續繳納失業保險一年以上;3、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1)、終止勞動合同的,即合同到期;(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辭退的;4、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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