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表示,造成保險索賠困難的主要原因有三個: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和外部環境。對于被保險人來說,一是保險人在申請保險的過程中不夠謹慎,在簽訂合同時,過于倉促,不能充分了解條款和條件,給以后的索賠處理帶來隱患。 對理賠程序及事項事先不太明了, 或存在誤解, 也極容易在出險理賠時產生爭議, 引發賠償糾紛。二是保險客戶對保險公司期望過高。一些消費者認為買了保險,當發生保險事故時可以全賠,而當理賠時往往認為保險公司是強勢,蓄意讓消費者不能獲得全賠,從而造成對保險公司的誤解。三是由于保險市場是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市場,投保人可能無意或故意的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不進行賠償時,投保人會存在很大的不滿。
一方面,一些保險公司對分支機構和員工缺乏有效的管理,導致銷售誤導、查證不嚴、保險不嚴。由于埋藏在這些企業早期的隱患,很難在風險之后解決索賠問題。二是理賠工作與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不相配套,公司理賠專業人才缺乏, 現有的理賠人員, 大多數不具備專業的理賠知識和能力, 辦事效率低下, 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 往往難以做出準確判斷。三是市場的惡性競爭導致保費漏損,保險公司為了追求利潤而只能拖賠惜賠,竭力擠壓被保險人的賠款, 造成 理賠難。
外部環境,一是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相關制度的不完善,許多參與理賠的機構和部門,如醫院和公安部門,沒有法律義務和責任為保險理賠提供證據, 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賠調查取證的難度, 拖延了理賠時間。二是保險行業理賠難的言論泛濫。社會上投保容易理賠難的輿論致使群眾一遇到保險理賠的糾紛就認為是保險公司的責任,沒有正確的態度面對理賠。三是社會監督有待加強。社會監督對生活的各個方面產生的影響正在逐步加強, 如果能夠有效利用這種力量, 對解決保險理賠難問題十分有益。目前,我國在利用保險評級機構、新聞媒體、獨立審計等機構發揮監督作用方面做得還很不夠, 對保險公司的影響甚微, 沒有起到應有的督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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