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的推遲,說明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難以達成共識。高水平必須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改革全局,做出政治決策。社會保險法的三次審判在媒體報道后引起了廣泛關注。人們的關注主要緣于《社會保險法》是社會的基礎性法律,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
社會保險法被推遲的原因主要有兩個。第一,當前經濟形勢仍處于穩定和恢復階段。如果此時引入法律,就會加重企業的負擔,延緩經濟復蘇的進程。其次,我國現行法律的一些具體規定,特別是養老金制度的設計仍然存在分歧,難以達成共識。
筆者認為,前者不會成為社會保險法三次閱讀遲緩的根本原因。經濟發展的最好和最困難的時期,正是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最佳時期。在經濟最困難的時期,社會保障法的出臺,從法律上緩解了人們對養老金的擔憂,但也可以讓人們敢于放心消費,從而刺激內需。
所以,《社會保險法》被延后的真正原因只能是后者。立法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利益關系的調整。中國社保的現狀是,公務員有公務員的養老、事業單位有事業單位的養老,企業有企業的養老,農民有農民的養老;現在要把事業單位的養老向企業看齊,都遭到了幾千萬事業單位人員的極大反對,推行起來困難重重,如果把現行養老 格局中獲利最大的公務員養老進行改革,那無疑更是難上加難。
所以,在《社會保險法》起草過程中,起草者無法落筆,只好推給國務院另行 規定。這也就有了在今年年初公開征求意見的社保法草案中,由國務院明確授權的條款達9項之多。立法應維護法制的完整性和統一性,地方不應有創新,部門不 應有特權;如果授權條款過多,肯定會破壞法律的完整和統一,難以保證其實施過程中的公正和公平。
目前的社保制度,在于決策層沒有從整體上考慮制度的設計,而是選擇了看起來比較容易操作的路徑,先改企業再改機關事業單位。這樣一種改革模式是中國以往各項改革的翻版。雖然初期有利于改革的推 進,但越到后面改革越難深入。
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企業職工與事業單位員工尤其是公務員的養老差距越來越大,社會矛盾越來越集中。比如,在《社會保險法》二審過后,社會各界反映最為強烈的就是公務員的養老問題,但恰恰是這塊,草案授權國務院另行規定。
社保法的立法目的是要將現有各種養老統一起來。回避矛盾不能解決問題,只會為日后的改革增加新的束縛。但在當前情況下,要公務員放棄已經得到的養老利益,自我改革,向企事業單位看齊,可能性是 非常小的,除非有一種強大的外力迫使他們主動放棄。
要做到這一點,似乎只有高水平。因此,在養老保障問題上,高層必須從社會整體利益和改革大局出發,提出政治決策,促使既得利益集團放棄部分利益,盡快達成社會的基本共識,以便于促進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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