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8日,薛某為其E型卡車投保了機動車第三方責任險。2007年6月10日,薛的摩托車與陳的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三輪摩托車損壞,三輪摩托車上五人受傷。經江西省鉛山縣交警大隊認定:薛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2007年8月2日,經交警大隊調解,薛某承擔賠償總額23567.59元的80%,即18854元,陳某承擔賠償總額的20%,即4713.59元。事后,薛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保險車輛未按規定年檢予以拒賠,薛某向某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保險賠償。
保險車輛在年檢期間是否有效?根據申請人的情況,車輛的年檢時間為2004年6月、2005年6月、2006年3月和2007年3月。根據交通警察部門的新要求,車輛每年按登記日期進行檢查,因此贛E卡車每年6月份的年檢提前到3月。本案保險車輛是按規定年檢的,出險時間發生在2007年3月至2008年3月車輛檢驗有效期內,被申請人拒賠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請人認為車輛脫離危險時,不符合年度檢驗的要求。機動車應每年檢查一次,這是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強制性要求。證據顯示,本案中保險車輛檢驗的有效期為2007年3月;本案于2007年6月10日發生交通事故;本案于2007年7月19日由申請人辦理車輛年度檢驗。仲裁庭據此認為,2007年4月1日至同年7月18日期間,本案汽車處于未經年檢狀態,即本案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在未按規定檢驗期間。根據本案合同第七條第八項約定,仲裁庭認為,申請人的請求不應支持。裁決如下: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具體期限。具體到本案保險車輛的檢驗規定為每年檢驗1次。
在這種情況下,當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檢驗的有效期已經過去,申請人在事故發生后向車輛管理部門申請補充年度檢驗。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如果被保險車輛在保險事故中未能按照要求進行檢查或者檢查,或者被保險車輛沒有有效的駕駛證,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某保險公司對本案出險時未按規定檢驗的保險車輛予以拒賠理所當然。
該案提示廣大汽車用戶,一定要嚴格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所使用車輛進行年檢,檢驗時間不得延誤,否則也會遭受同樣索賠敗訴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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