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一起來看一則關于保險的案例,首先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則案例的具體情況,2008年9月,王女士為自己投保了商業養老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保險,總計10萬元,受益人為丈夫劉某。2009年3月的一天,王女士和她的丈夫,劉某乘坐汽車旅行。他們在路上與一輛大卡車相撞,他們當場死亡,無法確定他們的死亡順序。王女士與丈夫尚未生育,二人死后,劉某的父母以受益人的繼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險公司給付10萬元保險金,王女士的父母則以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險公司給付10萬元保險金。這筆保險金究竟應該支付給誰呢?
我們一起來看看保險法對于這部分的內容是如何規定的吧,根據原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應當履行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支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指定受益人;(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王女士的父母認為,受益人劉某與被保險人王女士同時死亡情形下應當推定受益人先死,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保險金應作為被保險人王女士的遺產。劉某的父母認為,該條并未規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情形下應當推定受益人先死,故保險金應支付給受益人劉某的繼承人。
我們需要知道的就是新的規定就是對原來規定的補充和發展,目前,新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彌補了原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存在的上述立法疏漏,明確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有了這樣的規定,上述分歧迎刃而解,10萬元保險金應當作為被保險人王女士的遺產,由王女士的父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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