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是我們在投保財產保險的時候會接觸到的一種合同,據小編了解到的相關信息就是它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保險合同。一般說來,財產保單的轉讓往往隨著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而轉移,其實質是基于保單索賠權(債權)的轉讓。所謂財產保險合同轉讓是指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和保險標的發生讓渡從而使其合同權利義務也隨之轉讓的情形。由于財產保險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轉讓財產保險合同除了要符合合同轉讓的一般要件外,還需要對一些具體問題加以明確并進一步探討。
財產保險合同由于標的物轉讓的原因不同,分為兩大類:一是財產保險合同因法律原因轉讓(法定轉讓),主要是指財產保險合同根據智慧的轉讓。法律明文規定,只要原保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轉讓的程序要求。就應當承認其轉讓產生的合法效力。財產保險合同的法定轉讓因為有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使得其轉讓條件不具有模糊性。一般而言,保險標的因法定原因轉讓的,采取絕對繼受主義,即財產保險合同也隨之轉讓,無須征得保險人的同意和認可。因為法律明文規定了相關情形,即使保險標的風險程度不同,也非當事人的行為所致。因而,為了保障受讓人的利益,保險人應當繼續接受財產保險合同的約束、履行相關的義務。
目前,中國財產保險合同的轉讓適用于法定轉讓的相關規定。考慮到商業活動的特殊性,《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所包括的貨物的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允許保險金或者保險憑證隨同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而不需要征得保險人的同意,因為貨物運輸尤其是海上運輸,路程遙遠,流動性很大。貨物在遠地買賣易主,一般很難先行征得保險人的同意。如果按照上述一般原則辦理,必然會喪失交易良機。鑒于此,貨物保險合同標的保險標的可以不經保險人同意而轉讓。
一是由于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轉讓(意向轉讓),即被保險人出售、捐贈、轉讓保險標的物而引起的財產保險合同標的物的變更。財產保險合同轉讓,我國新修訂的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也取消了原來強制規定的需要征得保險人同意方能轉讓并且應當以保險人的同意繼續承保為條件,在該新修訂的保險法中僅是規定了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只要履行了通知義務,就發生保險標的轉讓的法律效果。另外盡管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情況不同,但是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在保險合同的意定轉讓時都以保險人的同意為條件,這與我國舊《保險法》第34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另相對法定轉讓而言,我們也可稱意定轉讓為財產保險合同的一般轉讓。因為這種轉讓形式具有隨意性和當事人的預見性,所以其轉讓的條件相應地也具有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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