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突然死亡,死因與朋友關某有關,之前兩人曾相約一起自殺,案發后關某被拘捕。任某生前曾經通過我投過一份壽險,一份意外傷害險,但是,保險公司認為不符合意外傷害事故定義及自殺責免而拒賠意外保險。到底這個意外保險該不該理賠?10月31日,島城一家外資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賀先生來到本報,向作者講述了自己遇到的一個罕見的保險索賠案。
據賀先生介紹,去年10月,他的女客戶任某突然死亡,而死因與其任某的朋友關某有關,案發后關某被拘捕。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關某供述稱,之前雙方相約一起自殺。案發當天18時許,買來農藥后,關某讓任某用礦泉水瓶分農藥,任某突然獨自將農藥喝下,關某上前阻止但未成功。18時45分許,關某將任某送到醫院后,任某不治身亡。隨后,關某投案自首。法院審理認為,在任某喝下農藥之后,協同者關某本應意識到后果的嚴重性,但放任了事態的進一步發展。
日前,法院一審判決關某犯有過失致人死亡罪,但免于刑事處罰,關某沒有提起上訴。后來任某的家人發現,任某生前曾經通過賀先生投過一份壽險,一份意外傷害險。為此,任某的家人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請求。
力爭兩份保險最終理賠一份
據賀先生介紹,拿到判決書后,他立刻向保險公司匯報,要求給客戶理賠。今年10月6日,保險公司接到了理賠申請,認為根據判決書的內容,自殺事實應可明確,不符合理賠規定,遂作出了拒賠決定。我認為這起案件的法院判決中,并沒有認定任某是自殺。賀先生告訴作者,整個案情中,相約自殺的說法完全來自于關某的自我辯護,法院也并沒有采信,因此公司的說法并不成立。隨后,賀先生代表客戶向保險公司提出了質疑。保險公司再次研討這個案件,10月10日,以《理賠完成通知書》的形式,向任某的家人下達了決定考慮自殺責免舉證不充分,綜合各種因素,公司賠付10萬元壽險,因不符合意外傷害事故定義及自殺責免,拒賠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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