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省人大常委會對相關失業保險的草稿舉行了預表決評估會議。與會專家、學者、企業、職工、失業人員等代表,重點介紹了實施條例的可行性、介紹的時機和實施后的社會評價其效果。
修改草案調整失業保險費的支付方式: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的工資總額,按國家和省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國家規定的費率按自己的工資繳納失業保險費。
同時,規定“農民工合同工自身不繳納失業保險費”被刪除。對此,省政府法制辦表示,這是為了消除農民工和城鎮職工的差異,確保農民工和城鎮職工繳納同等費用、平等待遇。
在《修改草案》中,明確了參保人“跨省轉移”的辦法,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失業保險關系或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但不具有本省戶籍的失業人員,要求不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可以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以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同時終止失業保險關系。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同時,草案中也明確了農民工待遇銜接的辦法,新政實施前繳費時間滿十二個月的,其中的十二個月繳費時間與施行后的累計繳費時間合并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本條例執行;施行前繳費時間超出十二月的部分,每滿一個月按照失業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百分之二的標準計發一次性生活補助。
對此,立法咨詢專家表示:“雖然《修改草案》經過長時間討論,但我覺得這個標準是不是有點偏低,所以我提醒在法律正式出臺前進一步斟酌。”
相關工作人員指出,轉移問題涉及兩個層面,一是失業保險利益,二是資金轉移,在相關過程中的銜接措施沒有得到妥善處理,可能會發生不公平。廣東的情況非常特殊。農民工太多了,所以這些人的權利應該得到充分合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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