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上人員責任險
春運期間,單雙號限行,小高、小王決定拼車出行。7月26日早上,小高的車在三環路上與一輛貨車相撞,導致小王腿部重傷,小高也有輕傷。交通隊認定雙方各承擔一半責任。由于貨車車主沒有及時賠償,小王自己墊付了醫藥費,但他想知道,在此次事故自己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這筆費用應該由誰來賠償?除了可能涉及的小高和貨車車主之外,自己能否尋求保險賠償呢?小高也想知道,自己先前的投保能否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提起車輛保險,大部分人最先想到的往往是交強險,與此相關的還有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障范圍、保險金額都是對本車人員以外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進行賠償。
在拼車關系中,一般情況下搭車人都屬于本車人員的范疇,因此無法通過強制險和三者險得到賠償。但是,當所拼車輛與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搭車人所受的損害就屬于其他車輛投保的強制險或三者險的承保范圍。因此能否得到賠償以及得到多少賠償要取決于對方車輛的保險情況。
車上人員責任險,又稱乘客險或座位險,是車險附加條款之一,在性質上屬于商業險。它針對的就是車內乘客發生的意外傷害。該保險的優點是不指定具體乘員,只要車上乘客發生人身傷亡都負責賠償。在發生乘客傷亡時,可由車主(投保人)配合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目前有相當部分的車輛投保了此險種,這對于保障拼車雙方的利益是最適合不過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所有私家車都是以非營運車輛身份參加保險,根據保險合同規定非營業性的私有車輛用作營業用途不能獲得保險賠償。因此在有償拼車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能會對收取費用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營運而不予理賠。
提示私家車主的有償拼車行為是否具有營運性質確實不太容易界定。尤其在有償部分數額略高而雙方又沒有對收取金額所包括的內容及拼車的其他相關事宜作出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拼車雙方難以提供證據證明非營運性質而不易取得保險賠償。從本質上說,拼車行為是一種分擔成本的補償行為,其搭乘對象相對固定,具有一次性、臨時性或者短期性的特征,并非長期以此為業。因此,我們認為,只要收取的金額不是過分高于車輛運營成本,就不能認定為是用作營運用途,不能以改變使用用途為由拒絕賠償,這是必須與長期以營利為目的搭載不固定乘客的黑車區別開來的。
發生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尋求賠償往往有兩條途徑即向事故責任方求償和向保險公司求償。作為拼車關系中的搭車人一方,特殊情況下在供車人沒有過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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