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跨省工作的現象越來越普遍。跨省工作,也給流動人口帶來了許多問題。許多人都在疑惑,異地醫療保險是不是可以轉移?
對于醫療保險的轉移,要分為轉入和轉出兩個問題考慮。
一、轉入
(1)參保人員隨新就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
①攜帶資料
a.參保人員或新就業地用人單位代辦人員填寫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b.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②辦理流程
a.企業或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參保所在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
b.各經辦機構業務人員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資料不齊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應提供的資料;資料齊全的辦理相關手續。
對符合辦理接續條件的參保人員,系統生成并打印《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通過信函郵寄方式發送至原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c.原參保所在地收到《聯系函》后,將參保人員的《參保憑證》和《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發回我市;有個人賬戶的,同時轉移個人賬戶余額: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d.各經辦機構接收原參保地經辦機構返回的憑證、《信息表》及個人賬戶余額,并將信息錄入業務系統,將轉移的個人賬戶金額計入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二、轉出
①攜帶資料
a.職工本人填寫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b.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②辦理流程
a.參保人員攜帶相關材料到各區(市)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憑證》;
b.各經辦機構業務人員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資料不齊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應提供的資料;資料齊全的辦理相關手續。
對符合辦理轉移條件的參保人員,系統生成并打印參保憑證。憑證第一聯由經辦機構妥善保管,第三聯交給參保人員。有個人賬戶的,個人賬戶余額按我市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參保人員;同時終止參保人員在我市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c.參保人員攜帶《參保憑證》到新就業地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手續。新就業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對符合當地參保規定的,生成并向我市的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d.各區(市)社保經辦機構接收新就業地經辦機構發送的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后,填寫《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并將《參保憑證》第一聯和《信息表》通過信函郵寄方式發送至新就業地參保機構: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e.新就業地經辦機構收到《參保憑證》第一聯和《信息表》后辦理接續手續。
在辦理醫療保險轉移手續的時候,還需要注意一下兩點:
有接收單位的,由單位辦理;沒有接受單位的,個人應在終止原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后的三個月內參保繳費。
2.辦理醫保關系轉移時,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可以自由轉入。
醫療保險轉以后,次月開始享受轉入地的醫保待遇。若轉移后三個月沒有辦理參保繳費的,轉入地經辦機構不予支付未繳費期間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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