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晚報(記者龍中華)記者9日從勞動部門獲悉,為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解決養老保險費補繳、繳費年限銜接等實際問題,實現應保盡保,我市新近出臺了城鎮企業職工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具體辦法。
對于未參保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具有我市城鎮戶籍,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下、女性55周歲以下的,可以從1998年7月1日起按2008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條規定執行至2009年12月31日即行作廢)。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在參保前曾經在企業參加工作且符合國家和我省政策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時段,可按照有關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也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包括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藥店、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社會組織的專職工作人員在2009年1月1日前已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可從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之時起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曾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曾在企業參保或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做好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銜接工作。
對2008年12月31日前已形成多重養老保險關系的,按以下辦法處理:不同時間內形成的多個個人賬戶應轉移合并,由最后參保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接續,其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同一時間內形成的多個個人賬戶,除保留其個人所選擇的個人賬戶外,其他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計入所保留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企業繳費部分并入統籌基金,且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只能計算一次,不得重復計算。
對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允許先繳納職工個人應繳部分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應繳部分與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簽訂補繳協議,做出補繳計劃,限期償還。
經批準實行關閉或破產的企業,允許先繳納職工個人部分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部分基本養老保險費從資產變現收益中一次性補清。資產未變現的,可先予“掛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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