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盜的車輛撞死人,司機逃逸。近日,鹽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該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1、被盜車撞死人逃逸
2006年7月,一輛掛東莞牌照的小客車(經交警部門查實,該車系深圳牌照被盜車)在深鹽路行駛至西山嚇路口時,與過馬路的勞務工趙某碰撞,造成趙某死亡。事故發生后,司機逃逸。經鹽田交警部門認定,司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的父母訴至鹽田法院,向司機索賠搶救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66萬元。鑒于司機事發后逃逸,至今下落不明,但肇事車輛的合法車主在事發前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2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故原告放棄了對司機的索賠,主張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其20萬元。
鹽田法院受理后了解到,南山區西麗派出所和鹽田交警大隊先后以盜竊和交通肇事為由,對涉案車輛及司機進行刑事偵查。據此,法院依法中止對該案的審理。案件雖然中止了,但合議庭沒有停止對案件的關注,每隔一段時間,法官都會與交警部門及派出所聯系,了解案件偵破進程。經過法官與各方溝通協調,派出所和交警部門分別給鹽田法院出函,證明該刑事案件經長期偵破仍沒線索,短期內無法結案。據此,合議庭決定恢復對本案的審理。
2、一審判保險公司擔責
庭審時,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第三者責任險屬于商業險,原告向被告直接索賠沒有依據。涉案車輛是被盜車輛,涉案車輛駕駛員并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因此,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另外,參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被盜搶的車輛在被盜搶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如車輛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該案被盜車輛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因發生在交強險過渡期內,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強制責任可適用第三者責任保險制度。故,被告應在盜搶車輛的合法車主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責任。據此,鹽田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向趙某的父母支付賠償金20萬元。
一審判決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該案正進入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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