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管理體制有哪些特點?廣東省養老保險條例對養老保險的管理體制作了什么規定?行政職能與經辦職能分開指的是什么?我省的社會保險經辦業務為何要實行屬地管理?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社會養老保險由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部門統一管理。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由省社會保險部門直接管理,駐其他市、縣的,可委托所在市的社會保險部門管理。
具體來講,有以下特點:
行政職能與經辦職能分開。我省各級政府機構改革完成后,省一級設立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制定社會保險政策、行政檢查和處罰等行政方面的職能,設立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作為省勞動保障廳的下設事業單位,具體負責社會保險登記、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職工參保信息管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保險費征繳、保險待遇審核和發放等社會保險經辦事務的協調指導,各市設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中心),并逐步實行系統管理。改革后的社會保險管理體系實現了行政職能與經辦職能分開,更好地保障和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
社會保險經辦業務實行屬地管理
另外,基于當前我省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行政管理體制等因素,社會保險經辦業務實行屬地管理,使企業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與當地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相一致。
為了加大對困難地區的調劑力度,我省建立和完善了社會保險基金調劑制度,并制定了調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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