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較為發達、勞動力流動較為頻繁的發達地區,除三個直轄市和福建省實行省級統籌之外,其余都以縣級統籌為主。這種狀況使得問題變得更為普遍和重要。這些人現在都還比較年輕,隨著他們年齡增長,因為養老保險關系不能順利轉移而造成的保障不足就會成為日益突出的問題。
養老統籌基金的概念
所謂養老統籌基金,就是在一定的范圍內,統一籌劃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使用。每個統籌區各自負責本區域養老保險基金的平衡,結余主要歸本統籌區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級政府和本級財政填補。
如果參保人員要在不同統籌區之間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就有可能影響到這兩個統籌區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使用,因此,大多數統籌區都不支持養老保險關系的無障礙轉移,而是要附加一些條件,減少可能的損失,例如,要求參保人員在轉入地累積繳納5~10年保費,才能在退休之后享受轉入地的養老待遇。
對于流動比較頻繁的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來說,這樣的條件很難滿足,因此,很多人寧可退保。
城鎮間基本養老基金統籌
(一)從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到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社會保險法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個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各繳費地的基本養老金標準和繳費年限,由各繳費地分段計算、退休地統一支付。本條在表達上有兩個瑕疵:第一、在養老金計算方法的表達上不完整,缺乏需要具備的要素。第二、退休地統一支付的表達過于具體,不適應變。
因此,筆者對第十七條提出了初步修改建議:
第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逐步實行全國統籌。
(一)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個人退休時,國家承認其全部繳費工齡,基本養老金由按照各繳費地基本養老金標準計算的養老金乘以各繳費地的繳費工齡與全部繳費工齡的比例之和確定。
(二)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可以將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返回原戶籍地。
(三)基本養老金支付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結算余額也可以由經濟發達地區向經濟落后地區轉移。
其中第一項養老金計算方法的表達,具體、明確、完整,且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并且覆蓋了草案表達的計算方法,屬于筆者提出的養老金模糊數學計算方法。而且養老金模糊數學計算方法也與現行養老金計算指導思想完全重合。
其中第二項表達的是多元利益養老金享受模型,包括了養老基金在全國的適當統籌。
將養老繳費或多或少返回戶籍地不僅有利于分解未來養老金發放的支付風險,而且,將養老繳費返回戶籍地還是表現形式隨著時代發展而不斷進步的代際養老權利義務的要求。
其中第三項將在后面討論,總體認為還不太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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