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對此,保監會《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了賠償范圍和現行賠償限額:(一)死亡傷殘限額110000元; 二 醫療費用限額10000元;(三)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死亡傷殘限額11000元;醫療費用限額1000元;財產損失限額100元。
強制交通保險的賠償可分為責任賠償和非責任賠償兩類,即與交通事故中的被保險人相應的責任劃分。無論主次責任大小,賠償的人身和財產總額為12萬2000元,人身財產損失總額為12100元,即使責任全部在受害人身上。
保險條款規定了保險公司對死亡和殘疾的賠償范圍,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受害人的運輸和住宿、工作和住宿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護理、康復、交通、生活費用、住宿。對醫療費用賠償的范圍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且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財產損失費為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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