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橋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審結一起原告周某與被告呂某及被告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這也是該院自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交強險限額的通知以來參照執行并審結的第一起涉及交強險分項限額處理的案件。
3月1日,被告呂某駕駛其自己的轎車在華北鞋城院內倒車時與原告周某駕駛的登記在其丈夫名下的轎車車發生事故,致兩車受損。經交管部門認定,呂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周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呂某的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車輛受損的周某作為原告,主張車損費11000元、停車費80元、拖車費260元、誤工費5000元、快遞費25元。除誤工費無證據外,其余均有票據證實。被告呂某認為自己投保了交強險,根據機動車保險條例,按照保險合同,原告的所有訴請,都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122000元限額內進行賠償。
橋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周某與被告呂某發生交通事故后,經交管部門認定,呂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周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該認定事實清楚,客觀公正,法院予以確認。呂某的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內,故對于原告周某的損失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險限額內承擔2000元的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呂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周某主張的車損費11000元,理據充分,予以支持,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2000元的賠償責任,由被告呂某承擔6300元的賠償責任。關于原告周某主張的停車費80元、拖車費260元,共計340元,理據充分,予以支持,由被告呂某承擔238元的賠償責任。關于原告周某主張的快遞費25元予以支持。
周某主張的誤工費,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是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上責任限額一欄中包含三項,分別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也就是說,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在只投保一項交強險的情況下,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產生的醫療費部分保險公司只在10000元限額內予以賠償,醫療費超出10000元部分由事故行為人個人負擔,其他賠償項目(如財產損失、死亡傷殘賠償金等)賠償也在各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個人負擔。因此本案被告呂某只在投保一項交強險的情況下,超過保險公司承擔的財產損失2000元之外的部分就需個人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介紹,本案若按以前的規定,則原告周某的車損11000元全部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但根據中院通知的規定,今后機動車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若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下,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將很有可能出現保險不夠賠的情況。因此加投其他險種能夠更好的對受害人利益予以保障以及避免被保險人利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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