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滬保險學術界、法律界人士熱議交強險暴利之爭
作為首個由國家強制執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該險一經推出就引起市場的強烈關注,而作為推行該險的保險監管機構,保監會也遭遇到前所未有的關于交強險暴利質疑的壓力。本期保險周刊特地邀請京滬保險學術界、法律界的人士,對交強險到底問題出在哪里進行會診。
有必要修改費率厘定模式
一些北京的律師表示要保監會就交強險費率問題舉行聽證,就我所了解到的,律師在對交強險保費收入和賠付支出統計的手段非常樸素,并不符合保險業對一個險種的盈虧計算原則。
交強險的統一保險條款和統一保險責任決定了受害人的利益得到統一的保障。在交強險由保險公司代辦的情況下,不盈利不虧損的費率厘定模式不能降低交強險費率,反而使保險費率維持在一個較高的水平,這對投保人意味著保險費的提高(如果考慮到保險責任的減少,則保險費將顯得更高),對受害人(特別是人身傷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著交強險不能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對保險公司意味著沒有利潤可以分配,對保險監管部門來說意味著疲于監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強險不盈不虧的費率厘定模式。
交強險應是無過錯保險
我國交強險的立法本源來自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可是法律是怎么規定的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再來看原來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優先對人身傷亡進行賠償。
這里面有規定考慮被保險人,也就是車主的過錯問題了嗎?沒有,根本不考慮這個問題。這里面提到過被保險人有過錯時限額、無過錯限額了嗎?沒有。按照這些法律規定,不管被保險人有沒有過錯,保險公司直接就賠償,交強險按照這個原則出臺后,應該一定就是無過錯保險,不可能有其它的選擇。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