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福山協會介紹,劉先生于2000在某保險公司為全家人購買了人壽保險,其中意外傷害兒童和意外醫療保險的年保費為165元,保險費已支付多年。直到劉先生付了2008的保險費。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他,他們不能支付意外傷害他們的孩子。意外醫療保險費,因為該保險中的孩子是指未滿23歲的未婚子女。劉先生只有一個獨生子,2001年就已滿23歲,也就是前七年里白白交了一千多元保費。劉先生回憶說,業務員沒有告知這些限制性規定。近日,劉先生向保險公司索要保費,而保險公司卻讓他找那個業務員。劉先生無奈將保險公司投訴到煙臺市福山區消協。
福山消費者協會認為,銷售人員是公司的雇員,其行為應由公司承擔責任。《合同法》規定,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有關的重要事實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推銷員隱瞞了年齡限制的規定,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經調解,保險公司向劉先生返還了1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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