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意外燒傷保險金額為70萬元,頭部燒傷面積不足體表面積5%的8%,保險公司應賠償75%。在保險期間,王某家中爆炸,導致王的四肢和頭部和面部燒傷。其中,王某頭部燒傷面積達到頭部體表總面積的5.42%。事發后,就四肢燒傷部分,保險公司與王某達成協議,并已經給付了王某35萬元保險金。就頭面部燒傷部分,保險公司則認為,雖然王某頭部燒傷面積達到頭部體表面積的5.42%,但是合同中約定的占體表皮膚面積滿5%不足8%,是指占全身體表面積的百分比,而王某頭部燒傷面積僅占全身體表面積的0.33%,所以不符合理賠條件。王某指出:其曾向該保險公司的客服人員進行咨詢,得到的回答是頭部燒傷占體表皮膚面積指占頭部體表總面積,而非全身體表總面積。保險公司則又表示:客服人員答復前沒有詢問過公司有關部門,也沒有得到解釋合同條款的授權,所以客服人員的回答無法律效力。雙方爭執不下,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賠償70萬元的75%,鑒于保險公司已經就四肢燒傷賠償了35萬元,而賠償總額不能超過投保時約定的70萬元,所以現在就頭部燒傷保險公司還應當賠償3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合同中體表面積的頭部燒傷比例為全身體表面積的比例,頭部燒傷面積占全身面積的比例為0.33%,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理賠條件,所以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頭部燒傷占體表皮膚面積的比例,王某解釋為占頭部體表面積的比例,而保險公司則解釋為占全身體表面積的比例,兩種解釋均存在合理性。
但是,根據《中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如果有超過兩種解釋的話,應向被保險人解釋。判決撤銷原判決,保險公司賠償35萬元。爭議焦點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保險合同約定的頭部燒傷占體表皮膚面積的比例,究竟應解釋為占頭部體表面積的比例,還是占全身體表面積的比例。法官見解我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本案中王某和保險公司對合同約定的頭部燒傷占體表皮膚面積的比例存在不同的解釋,而且這兩種解釋按照社會一般觀念判斷,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所以法院適用《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采納了王某的意見,認可體表皮膚面積指的是頭部體表皮膚面積,而非全身體表皮膚面積,據此判決王某勝訴。
此外,法官建議,保險公司一方面應考慮被保險人的利益,并根據權利義務的對等原則有意識地設計條款;另一方面,保險公司應明確規定。關于條款中的一些條款,并給申請人一個提示,以避免理解上的差異。還有爭議。同時,建議投保人應閱讀和理解合同的條款,包括賠償范圍、免責范圍、保險計算方法等。保險公司及時維護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是一個不確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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