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事故頻發。事故隨處可見,當事故發生時,人們就會措手不及。特別是在全國各地的學校,事故發生的頻率非常高。有鑒于此,一些學校和保險公司已經簽署了對學生和學生的責任保險。無獨有偶,若教職工在上下班發生意外,保險公司是否理賠呢?
案例:金鄉縣的一名學校工作人員李某在返校途中死于交通事故,他的家人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然后保險公司被帶到法庭。
法院分析:在審判中,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在現場,發生在端午節期間,這不是保險合同規定的索賠理由。法院發現,李的學校為包括李在內的264名教師和工作人員投保,以確保教師和員工的責任保險,并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簽發了保險單。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教職員工在工作期間以及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從事被保險人的工作遭受意外事故的,保險人應依合同約定賠償。2012年6月22日上午5時許,李某丈夫駕車由外地返校上班途中與它車相撞,導致李某死亡。法院認為,事故雖發生于端午節期間,但該校因本校初中教師到外地學習,報請金鄉縣教育體育局批準后將端午節放假時間調整為17日至21日,22日屬工作日;李某由濱州返校上班途中因車禍死亡,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事由;三原告作為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在李某死亡后并未從學校獲得賠償,且學校作為涉案合同的被保險人同意三原告向保險公司索賠,并不再主張權利,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也未加重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遂判處被告支付保險金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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